苏工国合〔2025〕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 保证留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 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第 42 号)、《来华 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江苏 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 号)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收和培养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 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 管理、保证质量”的来华留学工作的基本方针,按照“中外学生 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学院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 稳妥地推进学校留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 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校分管领导 牵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协调,各相关学院和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负责组织留学生生源、发放留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涉 外手续及对外联络工作;负责留学生的生活、教学与管理工作的 总体协调;负责与国家和地方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联系, 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
第六条 各接收留学生的学院是学校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 主体。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并设立专兼职 留学生管理岗位,安排好本单位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各环节 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管理,管理留学生的学籍、 学习成绩;审核招收留学生有关学院的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安排 教学场所;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留学生的相关毕业、 结业、肄业证书等。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留学生的学生管理,负责留学生的信 息管理;负责留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金的名额分配及审核、 汇总工作;负责留学生重大事件及违纪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等。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保障部)负责留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安排留学生的住宿; 负责留学生的伙食供应等。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报告并妥善 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 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研究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 室管理处、数字化处、图书馆等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 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 入 学
第十二条 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留学生报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录取通知书、留学生 JW202 表、 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体格检查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 入学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 止日前一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 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留学生到校 24 小时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保 卫处组织留学生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 30 日内协助留 学生办理居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备案。留学生填写 “入学登记表”等表格, 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留学生入校一周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留学生 到财务处交纳各项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校际协议确定,以人民币计价收费,按学年收取。
第十六条 留学生入校一个月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留学 生到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检手续,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 离境回国,旅费自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的学习, 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 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调整方案 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 必修课。
第十九条 对以汉语为培养留学生基本教学语言的专业,留学 生的汉语水平应达到规定要求。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
留学生,进行必要的汉语补习。
第二十条 各学院组织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 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 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学位留学生的教学、学籍与档案管理参照有关规定纳入各学院统 一管理。学校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 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还 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 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留学生颁发 学位证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应根据安排进行住宿,严格遵守学生宿舍 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应爱护房间内的生活设施和各种物品,损 坏或丢失房间内物品,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的亲朋好友来访,须事先报告所在学院。 未经允许,严禁在住宿场所内留宿他人。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我校的寒暑假。留学生 国家的重大节假日,一般不放假,但可根据留学生申请酌情准假, 每学年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就 读学院请假,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 事其他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 校纪、校规;不得参加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应当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遵守中国的公共 道德,不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相关部门、 学院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对留学生开展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当 服从学校的管理, 尊重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严禁留 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和应 邀在校内进行大型分享交流等活动,事先须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合 作与交流处批准, 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 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凡接收留 学生勤工俭学的单位,应及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加强对 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
第六章 离 校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离校前应持《离校清 单》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结清 账目,然后将《离校清单》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审核无误, 方可离校。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离校前一天,应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同时结清住房内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留学生,应在完成学业后的 两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留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证的延长 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