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工学院信息公开网!
信息公开法规与制度

苏州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纳入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党委院长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纪委监察部门和群团组织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及时准确。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将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分别挂靠党委院长办公室办公室。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和行政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信息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指导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建设和维护苏州工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九)对学校各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人员进行保密知识、信息处理、指南和目录编制、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十)承担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工会主席、机关党委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职能范围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检查、督促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学院办公室主任、各部门秘书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性质、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概况:学校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制度规范等;

(二)学校重大改革与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等

(三)教学管理: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教学研究、实验室管理等;

(四)科研管理: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成果;      

(五)学生工作:学生招生、学生管理、学生就业

(六)财务管理:教育收费、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七)设备采购与工程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八)后勤保障:学校后勤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等;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合作项目、合作情况等;

(十)监督工作:招生考试、教育收费等投诉办理方式;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学校在办学治校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官方新媒体、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自助查询终端等场所、设施。

第十 学校开设信息公开专题网站,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建设、更新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具体公开信息条目的审核工作。

第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二十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则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用途,并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此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二十六 校内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学校依规依纪作出处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